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3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泗阳县人民法院与钱光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阳县人民法院,钱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肖文,院长。被执行人钱光玉,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与钱光玉罚金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063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钱光玉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0638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 驰执行员 王召祥执行员 李娅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