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陈家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陈家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217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7731U。法定代表人:李海亮。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里官大朗路段(原佛山市南海钢管厂厂房),注册号:440682000007926。法定代表人:陈家俭。被告:陈家俭,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新、陈颖诗,分别系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电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联公司)、陈家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柳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军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新、陈颖诗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讯联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讯联公司供应原材料。2015年12月7日被告讯联公司向原告南海电缆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确认尚欠货款1520654.9元,并承诺从当月起每月还款,并由被告陈家俭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2月7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520654.9元,此后被告按照还款计划向原告支付了前三期款项共计30万元,2016年1月至2月期间,原告又多次向被告供货,共计100176.5元。2016年7月,被告讯联公司向原告退货42091元,期间被告讯联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9656.5元。直至2016年9月22日,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39083.9元。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39083.9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家俭对上述一所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答辩称:被告讯联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1520654.9元,被告讯联公司后期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货款及39656.5元。但被告讯联公司不确认2016年1月至2月期间的货款100176.5元。被告陈家俭在还款协议上的签名是作为法定人的签名,而不是作为担保人。被告陈家俭对被告讯联公司的货款不负连带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一工商信息、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1份、被告二临时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证明被告陈家俭是被告讯联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4、还款协议原件1份;5、2016年1月29日送货单原件1份;6、2016年2月16日送货单原件1份;7、2016年2月20日送货单原件1份;8、2016年2月22日送货单原件1份;9、2016年2月25日送货单原件1份;10、2016年7月23日退料单原件1份;证据4-10,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2015年12月7日两被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欠原告货款1520654.90元,被告已经支付30万元,现被告欠原告1239083.90元。被告陈家俭对被告讯联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原告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三性无异议,但被告陈家俭在还款协议的签名不是作为担保人的性质。对证据5-10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无法查清在2016年1月至2月期间的收货情况。被告没有证据提交。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原件,被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被告讯联公司确认欠原告南海电缆公司货款1520654.9元,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1、2015年12月25日前10万元。……。假如我司到期日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南海电缆公司有权对该期及未到期的欠款提出法律诉讼。我司负责人陈家俭对贵司的欠款有连带法律责任。其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30万元。2016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讯联公司继续向原告采购原材料共计100177.5元,在此期间,被告讯联公司支付货款39656.5元。2016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退货42091元。本院认为,被告讯联公司欠付原告货款1239084.9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以偿还。被告讯联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应从起诉日起(即2016年7月25日)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还款协议》中约定:“我司负责人陈家俭对贵司的欠款有连带法律责任”,且被告陈家俭在该协议上签名,应认定为陈家俭对讯联公司欠付原告货款1520654.9元负连带责任,被告抗辩称只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陈家俭签名确认对2015年12月7日前的货款1520654.9元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未承诺对2016年1月至2月份的货款负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陈家俭对全部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9084.9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陈家俭对上述佛山市南海讯联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欠付货款1220654.9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5.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975.88(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柳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楚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