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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748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变更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16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9日,张美容向其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2厘。2015年4月4日,张美容去世。张美容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后经其向李某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李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张美容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9日,张美容向原告张金梅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署名为张美容的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利息1分2厘,1年为期限”。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10万元交付张美容。同年4月4日,张美容不幸罹难去世。原告黄某遂向被告李某催讨借款未果,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由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张美容出具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传统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债。案涉借款金额未超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合理范畴,且被告李某亦未提供夫妻双方存在分别财产制的证据,故应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作为另一方的被告李某负有清偿义务。故本院对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李某还款付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晓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