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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执异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河北中硕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中硕建筑有限公司,河北xxxx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异第1号案外人:王某某,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呈龙,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河北xxxx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刘某,经理。案外人王某某诉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xxxx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以申请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以诉请执行回转错误为由,要求撤回立案申请。经审查,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王某某撤诉。审 判 长  张继江审 判 员  孙建峰人民陪审员  陈占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