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恢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启君与被执行人卢尚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启君,卢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恢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启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卢尚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启君依据(2014)仁寿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尚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尚梅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履行完(2014)仁寿民初字第3315号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仁寿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