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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恢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启君与被执行人卢尚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启君,卢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恢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启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卢尚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启君依据(2014)仁寿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尚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尚梅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履行完(2014)仁寿民初字第3315号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仁寿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