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字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韩加松、徐建国、刘述林与青川县旭缘硅酸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加松,徐建国,刘述林,青川县旭缘硅酸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字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加松,男,生于1972年7月1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生于1968年2月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申请执行人刘述林,男,生于1956年9月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青川县旭缘硅酸钠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青川县竹园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铉,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加松、徐建国、刘述林与被执行人青川县旭缘硅酸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2民初第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川县旭缘硅酸钠有限公司支付转让费,承担资金利息及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青川县旭缘硅酸钠有限公司位于竹园镇竹园社区(原竹园蚕茧站背后)的厂房,土地、设备予以查封(具体数据见清单)。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