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与周斌、李晓平、朱红、马成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周斌,李晓平,朱红,马成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967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2号。负责人:李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军,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被告:周斌,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李晓平,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红,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马成颍,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诉被告周斌、李晓平、朱红、马成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周斌、李晓平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鑫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