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温言平与崔春辉买卖���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言平,崔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3174号原告:温言平,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春辉,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原告温言平与被告崔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饲料,原告于2016年5月6日经司���孙志刚将饲料送至被告处,但被告收下饲料后未支付饲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本案经法庭调解,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货款9000元,原告亦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崔春辉给付原告温言平货款9000元。给付方式: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给付4500元,剩余货款4500元于2017年2月15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由被告打入原告银行账户,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为62×××62,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河间支行,户名为温言平;二、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