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7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金豆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金豆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769号原告: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余莫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力均,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钟娜,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豆,男,汉族,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公民身份号码×××5519。原告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豆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鸡路669号银苑新村地铺(中臣花园)巴士站旁。法定代表人:余莫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力均,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钟娜,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豆,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豆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容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