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漳州开发区金佰盛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漳州开发区金佰盛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17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漳州开发区金佰盛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金三角商业公寓A区301室。法定代表人:蔡智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漳州开发区金佰盛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周月华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人民陪审员 王闽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