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96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与李斌、王华、莱芜市海峰经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李斌,王华,莱芜市海峰经贸有限公司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96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被执行人:李斌、王华、莱芜市海峰经贸有限公司等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4)莱凤城证经(金)字第386号公证书和(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294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32.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