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春生与汤怀德、汤水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生,汤怀德,汤水山,汤远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9民初864号原告:林春生,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仁,福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怀德,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水山,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远如,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春生与被告汤怀德、汤水山、汤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春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仁、被告汤水山、汤远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怀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汤怀德还清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3200元(利息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汤水山、汤远如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汤怀德因生产需要,向林春生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汤水山、汤远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事偿还责任。后因急需用款林春生多次催讨,汤怀德未能偿还借款,为此,林春生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汤怀德未作书面答辩。汤水山、汤远如辩称起诉属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汤怀德因生产需要,向林春生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汤水山、汤远如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汤怀德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200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利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计算。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认证的证据如下:《借条》一份;依法调取《户籍证明》3份;林春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水山、汤远如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汤怀德借款后,经林春生催讨,汤怀德未归还借款,汤水山、汤远如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林春生要求汤怀德归还借款本息,汤水山、汤远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汤怀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汤怀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林春生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汤水山、汤远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汤水山、汤远如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汤怀德追偿。汤怀德、汤水山、汤远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元,由汤怀德、汤水山、汤远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漳琳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