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学,孟庆林,李学民,宋柏宏,邵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孟庆学,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孟庆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学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柏宏,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邵晓东,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赤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庆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孟庆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xxxxx的存款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二、冻结被执行人孟庆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xxxxx。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