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兰与天津市大中教学仪器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兰,天津市大中教学仪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351号申请执行人金兰,女。被执行人天津市大中教学仪器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梁子振教路1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第九中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屠相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大中教学仪器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执22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