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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鲁涛、李文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鲁涛,李文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刘鲁涛,男,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李文召,男,汉族,住成武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鲁涛于2016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泽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