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玉洁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玉洁,黄社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51号申请人蔡玉洁,女,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黄社军,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蔡玉洁与被申请人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蔡玉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社军所有的陕AL72**轻型货车予以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蔡玉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社军所有的陕AL72**轻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