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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贵凤寻衅滋事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06刑申19号刘贵凤:你为寻衅滋事一案,对本院(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以你上访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一审、二审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本案证明你犯罪的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销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并宣告你无罪。本院认为,我国《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你数次到各级党委、政府机关,采取堵出入通道、辱骂工作人员等方式非法缠访、闹访,严重干扰各级党委、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通知如下:驳回刘贵凤的申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