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伊犁众鑫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剑峰、蒙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众鑫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李剑峰,蒙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483号原告:伊犁众鑫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周祖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胜,伊犁众鑫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剑峰,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职工,住霍城县小麻扎61团。被告:蒙占龙,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职工,住霍城县小麻扎61团。原告伊犁众鑫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峰、蒙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伊犁众鑫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众鑫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众鑫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伊犁众鑫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