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刘立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宇。委托代理人姜海杰。被执行人刘立明。被执行人刘大伟。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申请执行刘立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宇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刘大伟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0080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46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92.5元、诉讼费用631.5元、执行费789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德宇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