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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5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燕与被执行人马红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马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317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马红伟,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开民初字第9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红伟银行存款十万五千六百九十六元二角六分。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