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5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568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