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4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礼贵1与王国凤、黄鹤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礼贵,王国凤,黄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4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礼贵。被执行人王国凤。被执行人黄鹤。申请执行人宋礼贵申请执行王国凤、黄鹤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国凤明名下有房屋二套,本院已将该房屋查封,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房屋均有抵押,现不便于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潇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