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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4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高亮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亮,高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4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亮。委托代理人:张家喜,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幼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亮,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知音路***号*单元*层*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0********。委托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亮因与被上诉人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高亮称以现金形式借款给陈亮,二审中,高亮提供银行转款凭证,证明以转账形式支付借款,其一、二审陈述并不一致。同时,二审中,陈亮提供银行转款凭证以证明其偿还借款。因此,本案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查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陈亮预交的上诉费8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行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叶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