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广华与徐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华,徐淑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民初2496号原告杜广华,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乔晶宇,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徐淑翠,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杜广华与被告徐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广华及委托代理人乔晶宇,被告徐淑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广华诉称,被告系原告的妻妹,1999年3月27日被告因种地没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利息3分。由于被告丈夫将他人打伤,被告与丈夫一同外出,被告现已返回家乡,所以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000.00,因利息3分过高,按2.5分要求利息。被告徐淑翠辩称,原告诉讼属实,当时是在原告处借4,000.00元,本金4,000.00元被告已经给了,就差利息。在借钱后4、5年被告给1,000.00元,在前年给3,000.00元。剩余利息被告分期还,因为被告现没有收入。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1999年3月27日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本金及利息。经质证,被告对当时是否出欠据记不清,但有借款这事。被告徐淑翠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1999年3月27日被告因种地向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利息3分。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没有还款,后被告外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000.00元,并从1999年3月27日起按月利息2.5分给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称已分两次偿还原告本金4,000.00元,原告否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原告要求按2.5给付利息,要求过高,按2分给付月利息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淑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4,000.00元;并从1999年3月27起以本金4,000.00元按月利息2分给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00元,减半收取2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立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