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72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定、秦某鹏犯盗窃罪、被告人秦某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鹏秦某鹏,秦扬定秦某定,秦顺荣秦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1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文鹏秦某鹏,男,1995年6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因吸毒,于2016年3月2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决定对被告人秦文鹏秦某鹏予以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因吸毒,于2016年3月2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决定对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予以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犯盗窃罪、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秦顺荣秦某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为筹措毒资,经商量后,窜到灵山县灵城镇石龙村委会石龙村五队145号被害人谢某3的住宅前,由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负责望风,被告人秦文鹏秦某鹏负责实施盗窃,将被害人谢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452元的银色金洪牌摩托车(该车车牌号为桂N×××××)盗走。两被告人盗车得手后,当天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得款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在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2016年年初,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将该车转卖给谢某2。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均因吸毒被灵山县公安局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19日,灵山县公安局新圩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有盗窃行为而立案侦查。经讯问,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均如实供述了合伙盗窃并将赃车销赃给秦顺荣秦某荣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6日,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4日,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其家中被灵山县公安局新圩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审讯,其如实供述了曾向被告人秦文鹏秦某鹏购买一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民警到谢某2处追回了涉案的摩托车。同年6月7日,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因本案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涉案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谢某3。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文鹏秦某鹏、秦扬定秦某定、秦顺荣秦某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灵山县公安局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灵山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灵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人谢某1、谢某2的证言、被害人谢某3的陈述、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秦顺荣秦某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灵山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照片、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灵价鉴字(2016)1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为筹措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的刑事责任均成立。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在盗窃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事前预谋并积极实施盗窃,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均为吸毒而盗窃,对两被告人均应从严处罚。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秦顺荣秦某荣自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秦顺荣秦某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秦顺荣秦某荣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文鹏秦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秦顺荣秦某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追缴被告人秦扬定秦某定、秦文鹏秦某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梁 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基祥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量的裁量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