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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利与陈隆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陈隆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102号原告:王利,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胜利西街109号欣园社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胜利西街109号欣园小区*楼*单元***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志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隆辉,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文昌委社区居民,住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文昌委汇龙路**号,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区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原告王利与被告陈隆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利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王利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芸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