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行梅与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行梅,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081号原告:吴行梅,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时军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飞,男,1977年出生,汉族,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吴行梅诉被告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行梅诉称,2015年1月5日,其与被告签订《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贵宾会员协议》一份,协议期从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止,其一次性向被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贵宾会员卡费,获得贵宾会员卡一张,享有贵宾会员权益;在协议期内,其每半年享有免费消费额4000元,如未消费,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该免费消费额;会员卡使用期满后,如未达成延期补充协议的,被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会员卡卡费10万元,如超期,需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等。签订协议后,其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卡费,被告出具了收款凭据并交付会员卡一张。协议到期后,其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卡费及免费消费额,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贵宾会员卡卡费10万元、支付免费消费额8000元并赔付违约金1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贵宾会员协议》内容属于向原告募集资金,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行梅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费1356元,退回原告吴行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旭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