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9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仲明与万晓峰、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明,万晓峰,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572号原告:王仲明。被告:万晓峰。被告:陈明。原告王仲明诉被告万晓峰、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仲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仲明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计2712.5元,由王仲明负担。审判员 戴华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文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