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小刚与王桂云、杨海平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刚,王桂云,杨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财保72号申请人王小刚,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生,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桂云,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杨海平,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人王小刚与被申请人王桂云、杨海平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桂云所有的吉X号一汽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小刚所有的吉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王桂云所有的吉X号一汽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申请人王小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