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彭传金与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传金,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彭传金。委托代理人刘素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12号盈嘉酒店22楼。法定代表人赵章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红星,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宜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彭传金与被执行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申请执行人彭传金与被执行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宜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指定由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传金与被执行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宜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指定由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苏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