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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魏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8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66年10月27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4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9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1日21时20分,被告人魏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义马××××街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魏某血醇含量为204.8mg/100ml,系醉酒后驾��。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21时20分,被告人魏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义马××××街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04.8mg/100ml,被告人魏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某的证���;视频资料:视频光盘1张;书证:被告人魏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秋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