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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行赔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坤林与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林,仙游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闽09行赔初13-1号原告陈坤林等105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坤林,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国勇,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钟福发,男,畲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林冬梅,女,汉族,1961年11月0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朱下春,男,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朱爱清,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游县鲤城镇八二五大街818号。法定代表人郑亚木,县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明智,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陈坤林等105人因诉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游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坤林等105人的诉讼代表人陈坤林、钟福发、朱下春、林冬梅、朱爱清,陈坤林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勇,被告仙游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兴、林明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爱清等人诉称,原告系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村民,祖祖辈辈靠种田为生,每一名原告均有一定的承包地,这是原告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2014年7月31日,仙游县政府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耕地上的农作物推翻、填土,并对无辜的村民肆意殴打,致使原告已经种植庄稼的耕地遭破坏。对此,原告依法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莆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1日对原告钟福发等8户承包经营的位于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示山的土地进行强制交付的行为违法。2015年10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行终字第336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提起行政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即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而被告接原告申请后,却作出(2016)仙赔字第001号《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拒绝归还土地、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依法应赔偿。因此,被告应立即将土地返还原告、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2016)仙赔字第001号《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土地、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4522158.75万元[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土地归还之日止按每年三季产量计算赔偿,其中一季早稻13担/亩×200元/担×113.765亩=295789元;一季晚地瓜:96担/亩×150元/担×113.765亩=1638216元;一季花菜:65担/亩×350元/担×113.765亩=2588153.75元],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被告仙游县政府辩称,1、本案土地征收程序合法,且已补偿到位。2012年10月26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土地。仙游县政府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且已将补偿款发放到位。2、被告作出讼争《赔偿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赔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3、原告要求归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当庭还辩称:除钟福发、陈坤林、朱各安、钟文辉、朱下春、朱下清、钟步洪、林冬梅等8人外,其他朱爱清等97名原告未对被告实施的强制交付土地行为提起确认违法诉讼,也即据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行为未被确认违法,该97名原告不具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仙游县2012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399号),核定将仙游县境内农用地15.791公顷(其中耕地14.6935公顷)、未利用地0.46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水田14.6935公顷、其他农用地1.097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791公顷。原告钟福发、陈坤林、朱各安、钟文辉、朱下春、朱下清、钟步洪、林冬梅等8人,曾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仙游县政府组织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法。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莆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对原告钟福发等8户承包经营位于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示山的土地进行强制交付的行为违法,并驳回钟福发等8人的其它诉讼请求。钟福发等8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闽行终字第336号行政判决,驳回钟福发等8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原告陈坤林等107人(除起诉的105名原告外还有2人)于2016年2月2日以仙游县政府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法为由,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1、将位于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的承包土地归还给原告,并恢复原状;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2726.25元。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2016〕仙赔字第001号),决定不予赔偿。原告陈坤林等105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莆行初字第22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闽行终字第336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016〕仙赔字第0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仙游县2012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399号)等有效证据为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所据以提起赔偿的加害行为应当已被确认违法。而本案原告共计105人,其所诉加害行为系被告强制交付土地行为。但仅有钟福发、陈坤林、朱各安、钟文辉、朱下春、朱下清、钟步洪、林冬梅等8人曾就被告实施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法提起诉讼,法院也仅确认被告对该8人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法。而被告是否对其他97人也实施强制交付土地行为,以及强制交付土地行为是否违法均未经确认。因此,除了钟福发、陈坤林、朱各安、钟文辉、朱下春、朱下清、钟步洪、林冬梅等8人外,其他97名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该97名原告的起诉。而对钟福发、陈坤林、朱各安、钟文辉、朱下春、朱下清、钟步洪、林冬梅等8人的起诉,本院将继续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爱清等97人(除钟福发、陈坤林、朱各安、钟文辉、朱下春、朱下清、钟步洪、林冬梅外的其他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缪义文审 判 员  赖昌铅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海燕附件一:原告名单原告陈坤林,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福发,男,畲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冬梅,女,汉族,1961年11月0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下春,男,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爱清,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各安,男,汉族,1950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文辉,男,畲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下清,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步洪,男,畲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美贤,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存贵,男,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美福,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日明,男,畲族,1957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文辉,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国林,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杨子芳,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加福,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洪林,男,汉族,1945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画良,男,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王珍英,女,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文荣,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明发,男,汉族,1950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玉水,男,汉族,1950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秋明,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凤豹,男,汉族,1952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忠彪,男,汉族,1948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XX国,男,汉族,1936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蔡瑞英,女,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德发,男,汉族,1948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苗水,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高水,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玉辉,男,汉族,1935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金水,男,汉族,1946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振荣,男,汉族,1955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金森,男,汉族,1936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郑春三,男,汉族,1933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玉枝,男,汉族,1939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辉良,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瑞坤,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玉明,男,汉族,1946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文宗,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文才,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文发,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谢国英,女,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加文,男,汉族,1950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加景,男,汉族,1957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建平,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秀菊,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加荣,男,汉族,1938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庆良,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高丽双,女,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瑞金,男,汉族,1948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XX贵,男,汉族,1950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清景,男,汉族,1959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日荣,男,畲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燕新,男,畲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日成,男,畲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日青,男,畲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步祥,男,畲族,1954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蔡的姐,女,畲族,1928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丽忠,男,畲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瑞宗,男,畲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洪姐,女,汉族,1938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燕荣,男,畲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瑞明,男,畲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庆华,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庆林,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秋水,男,汉族,1959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妹英,女,汉族,1953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仁祖,男,汉族,1951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王丽娟,女,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玉治,男,汉族,1940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素琴,女,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德洪,男,汉族,1948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德春,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的水,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洪山,男,汉族,1953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庆华,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金芳,男,汉族,1948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美煌,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的华,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美文,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元春,男,汉族,1941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粦霞,女,汉族,1957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郑金闪,男,汉族,1946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丽钦,女,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干荣,男,汉族,1947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蔡兰姐,女,汉族,1946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良贵,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爱忠,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的清,男,汉族,1945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坤明,男,汉族,1968年5月l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清枝,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细哥,女,汉族,1936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春林,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乌文哥,女,汉族,1936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福,男,汉族,1942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文贵,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风烟,女,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太发,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步荣,男,畲族,1946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钟天祥,男,畲族,1957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华英,女,汉族,1954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潘丽烟,女,汉族,1959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朱金珍,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附件二: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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