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素清、徐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清,徐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清,女,汉族,1965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巧玲,女,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清与被执行人徐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信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