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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郝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郝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267号原告:王建国,娄烦县娄烦镇大夫庄村居民。被告:郝计刚,出生年月日不详,娄烦县娄烦镇大夫庄村居民。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郝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建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段晋军审 判 员  段惠芬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田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