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某1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3民初1688号原告:赵某1,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现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郭某,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赵某1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2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称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现在孩子还小,我们平常挺好的,没有矛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东光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处理表,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2。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潇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