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1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云军与姜传政、姜耀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军,姜耀书,姜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军,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东方帝璟圣菲小区。委托代理人:张秀香,女,1968年5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新华路一段**号。被执行人:姜耀书(姜跃书),男,1923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姜隈屯*号。被执行人:姜传政,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云军与被执行人姜传政、姜耀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84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1900元、保全费860元,执行费120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姜耀书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间一年,每月冻结150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