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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7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马晓贤、陈祥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贤,陈祥,张兴刚,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680号原告:马晓贤。原告:陈祥。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青常,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法定代表人:孟宝泉,公司总经理。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树下王路3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洪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贤、陈祥诉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马晓贤、陈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贤、陈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贤、陈祥撤回对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刁学伟审 判 员  吴秀智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