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7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马晓贤、陈祥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贤,陈祥,张兴刚,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680号原告:马晓贤。原告:陈祥。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青常,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法定代表人:孟宝泉,公司总经理。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树下王路3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洪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贤、陈祥诉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马晓贤、陈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贤、陈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贤、陈祥撤回对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刁学伟审 判 员 吴秀智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