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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乔继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继付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终38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继付,男,1956年3月3日,退休职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8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辩护人朱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继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皖132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继付不服,以“他被查封的房屋价值50万,足够还XX钱款,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法 超审判员 徐   莉审判员 蔡 玉 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