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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仇家军与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家军,王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2496号原告仇家军,男,住肇东市。被告王洪伟,男,住肇东市。原告仇家军与被告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家军诉称,被告王洪伟经刘国庆担保,于2015年2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款,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此款,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洪伟辩称,该款是贲伟欠原告的钱,当时贲伟说过两个月就还给原告,所以被告就给原告出的借据,被告在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还有一个担保人是刘国庆,他也在借据上签名、捺印了。后来听说贲伟还给原告20000元。此款应由贲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王洪伟在原告仇家军处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0元,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称此借款实际为他人所欠原告欠款,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原、被告当庭陈诉材料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1张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伟欠原告仇家军借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