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亮申请 于竹兵等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于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于竹兵,男,住所地浑江区庞帅,男,住所地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张亮申请于竹兵等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9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还欠下很多债务,申请执行人张亮向我院提出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95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