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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杨继红、朱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杨继红,朱玉华,杨博,常熟市广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继红,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朱玉华,女,194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杨博,男,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广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19934-6,住常熟市棉花原种场。法定代表人杨继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继红、朱玉华、杨博、常熟市广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继红、朱玉华、杨博、常熟市广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95924.22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