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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6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松与王高建相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王高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6345号原告李松,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王高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原告李松与被告王高建相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松承担。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