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山东荣盛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柳向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山东荣盛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柳向群,柳淑芹,柳祈锋,柳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121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负责人:唐慧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洪梅,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荣盛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道石河园村北侧(凤阳街33号)。法定代理人:柳向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柳向群,居民。被申请人:柳淑芹,居民。被申请人:柳祈锋,居民。被申请人:柳金花,居民。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荣盛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柳向群、柳淑芹、柳祈锋、柳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以自身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荣盛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109号1号2号3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9月22日起止2019年9月21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