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施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施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334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告施某,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施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