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邢力美与李言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力美,李言月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2598号原告邢力美,女。委托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言月,男。原告邢力美与被告李言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姗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向阳、张翠珍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秀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言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力美诉称,2015年8月,原告父亲邢德明去世,国家给予原告等遗属待遇16万余元。后原告兄弟姐妹经商量对该笔抚恤金进行了分配,其中原告分得40000元。该40000元由原告委托被告予以领取。被告领取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返还20000元,剩余20000元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抚恤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言月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邢德明共有四名子女,包括原告邢力美、案外人邢力昌等。李言月、李言飞均系邢力美的儿子。邢德明去世后,国家发给死者亲属共计160000元抚恤金。该笔抚恤金经邢德明的子女协商由原告分得40000元。原告委托被告李言月代为领取。因邢力昌的儿子邢乃娃和李言月相互不信任,他们就委托李言飞拿存折到银行把钱提出来,由李言飞当场将抚恤金分给邢乃娃和李言月。后李言飞在银行提出现金当场分给了李言月40000元抚恤金,并由李言月出具了收到条。后李言月给了原告20000元抚恤金,剩余20000元拒绝支付给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李言飞的证人证言、收到条、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代为原告领取40000元抚恤金后仅支付给原告20000元,剩余20000元拒不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将剩余20000元据为己有系无权占有,应当将该笔抚恤金返还给原告。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应视为其对自身抗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言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抚恤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