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明智,男,汉族。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银行存款1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达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