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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4刑初32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2673。因本案于2016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得知其父亲与被害人彭某发生口角,立即搭乘同事的车赶往珠海市金湾区机场北路金果湾农庄旁的工棚。被告人吴某到达工棚后,找到正在打麻将的彭某,质问彭某是否想打其父亲,随后被告人吴某用拳头击打彭某的面部,致使彭某面部受伤。在场人员将两人分开后,彭某跑到隔壁厨房取出一把菜刀追砍被告人吴某,期间,双方互相投掷石头攻击对方,被告人吴某也从工地集装箱处拿了一把菜刀与彭某对峙。后被告人吴某离开现场,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彭某面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赔偿了彭某人民币3.5万元,彭某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文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