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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行审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温州市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温州市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4行审27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温州市瓯���区。法定代表人董学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恩武。被执行人温州市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法定代表人陈亚文。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质监罚字[2015]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履行没收、缴纳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温瓯质监罚字[2015]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2项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820元,缴纳罚款41000元,并于2016年2月2日送达。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6月19日、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催告书。被执行人温州市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温瓯质监罚字[2015]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李瑞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舒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