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建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理事长。被执行人姚建林,男,成年人,汉族,任丘市人。本院依据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姚建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建林的存款689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延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