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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706号原告:桑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桑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桑某某。代理审判员  岳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